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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有重大规定,将会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部门有关统计,在日益市场化的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复杂多变的情况,劳动争议急剧上升,而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胜诉的比例不到20%;同时,根据调查,企业的败诉非败在管理,而败在制度的缺失给争议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企业无法依据制度提供有效证据。同时,新法要求规章制度不但要健全,同时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公示或告知。而如何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如何有效公示,是企业管理者当今面临的两大难题。